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保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642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1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0年5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88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
92、93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年10月3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
106年10月5日上午10時48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巷○號13樓住處因另案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刑法第62條前段所規定之自首,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
首而受裁判為要件,故犯罪行為人應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犯罪事實或犯罪人之前自首犯罪,且接受裁判,兩項要件兼備,始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即主動向員警自首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7年4月3日園警分刑字第1070008133號函暨所檢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6至37頁),然其於本院審理中逃匿,嗣經發布通緝後始緝獲歸案,有本院107年7月3日桃院豪刑達緝字第879號通緝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既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難認有接受裁判之意,其縱係於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之前,即已供認本件犯罪事實,亦不具備接受裁判之要件,自無上開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7年8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㈡至其餘扣案物,經核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一│分裝袋│3只│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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