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對被告甲○○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甲○○提起回復回狀或損害賠償事件,未依規定敘明訴訟標的價額及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僅具狀要求先退回其訴狀云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