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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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弘有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08,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3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