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9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被上訴人逸錞企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
16弄9號1樓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已於97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邱麗莉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