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