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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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路○○○號3樓之建物,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及上開建物所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依上開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之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計算土地價值,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現值之總和,並依此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