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戊○○律師右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九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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