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3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37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詹月琴
被   告  顏于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6,115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4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2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
新台幣(下同)250,000,詎僅還款至107年3月23日,迄今
尚積欠借款本金116,115元,及自107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0.69%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4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撥款金額交易紀
錄查詢及季調整利率指數表等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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