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25號原告國益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西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翠芬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複代理人 邱叙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濟羣邱濟宏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庭呈書狀,變更並擴張第3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24,351元,及第4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35,767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94,366元(訴之聲明第1項422,832元、第3項1,324,351元、第4項1,535,767元、第5項211,416元,合計3,494,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原告已繳17,830元,尚欠1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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