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事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93號抗告人 金勝龍 (即 陳士藤 之承當訴訟人)相對人 鄒官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0年度事聲字第9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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