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宜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81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許峻彬
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