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1號原告 黃永全 被告綠中海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振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0年12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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