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58號上訴人以柔姿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審訴字第55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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