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德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德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德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9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7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
5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