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職權裁定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職字第一六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 吳祚大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六○八號),提起抗告,本院以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號裁定駁回後,抗告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一○○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抗告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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