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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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九號上訴人 林信呈 原審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三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一九0五六號),由原審之選任辯護人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信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之判決,由原審之選任辯護人於民國106年3月22日代為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梁宏哲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復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