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779號聲請人 梁源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莊竣宇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833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翁瑞麟 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上開事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上開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翁瑞麟為其訴訟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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