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二號聲請人 許旗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銘間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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