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 陳祖賜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祖賜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祖賜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裁定准予免責,嗣經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抗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以100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裁定抗告駁回,而於100年7月21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98年度消債抗字第43號、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9號、99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100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