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43號
原 告 鄧華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惠淨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橋救字第2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