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47號
原告乙○○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甲○○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