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原告葉飛被告 吳秉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8年度易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蘇珈漪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莉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