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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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孫望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
105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上訴人孫望槐聲請交付「全部MP4影音檔」(應指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案件民國109年6月17日審理程序勘驗之監視錄影【下稱本案監視錄影】)等語(至於聲請人另聲請「109年6月17日訊問內容」筆錄影本業經本院於109年7月3日裁定限制交付,其餘聲請部分則經聲請人撤回聲請)。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確定後之刑事案件被告,固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閱卷,如經該管機關否准,則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處理;惟因訴訟目的之需要(如再審或非常上訴),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應予限制閱卷等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交付本案監視錄影,但因聲請交付範圍不明,經本院於109年7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且因10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案件宣判在即,本院已先准予聲請人於10
9年7月13日到院觀看本案監視錄影。嗣108年度簡上字第
105號案件已於109年7月14日宣判,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本件聲請交付本案監視錄影已非屬「審判中」之情形,而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本文規定不合,雖然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聲請人對於確定案件如有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等訴訟目的需要,仍可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但依本件聲請情形,聲請人尚未收受10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判決,是否有聲請付與本案監視錄影以利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必要猶未可知,本件聲請仍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因本案(10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屬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本院所為之第二審法院裁定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