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松根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廖榮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62,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