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12號債權人 黃源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第二筆新臺幣30萬元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權人黃源科為債務人於台中商銀信用卡連帶保證人之釋明資料(如:信用卡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向台中商銀貸款新臺幣353萬5050元而債權人黃
源科為連帶保證人之釋明資料(如:貸款契約書影本及代償收據影本)。㈤提出金家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黃源科有何相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