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天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正當工作,故請求准予讓被告限制住居在雲林縣○○鄉○○村○○0號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傳喚卻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而由本院通緝到案,認被告已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故認被告不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自民國109年7月6日起羈押3月。是依首揭規定,被告現由本院羈押中,故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程序合法。
三、經查,被告前經本院傳喚其於109年5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許到庭進行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經本院核發拘票拘提,但拘提無著,由本院於109年6月24日發布通緝,有報到單、拘票、警員報告書、通緝書等在卷可稽。又被告本案經起訴後,於審理期間仍持續施用毒品不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存卷可參,可認被告毒癮甚重,且顯有逃避司法程序之情形,又被告前有多次因案遭通緝之前案紀錄,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查,被告本案又係經通緝始到案,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情形,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所犯施用毒品之犯行,尚在本院審理中,是本案仍有後續之審判、執行程序待進行,被告雖以前詞之聲請意旨請求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然綜上各情,難認目前有其他替代羈押之手段足以擔保被告日後到案接受後續之司法程序,故認非予羈押,顯難確保日後司法程序之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映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