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高鈺涵
王子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高鈺涵於就讀國立羅東高中時依行政院頒布「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第三人 高建田 、債務人王子昀原名 王春香 {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依其申請簽訂增補約據(就學貸款變更連帶保證人專用),將原借據之連帶保證人即第三人高建田免除連帶保證責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2筆,金額總計11,692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高鈺涵本息繳至民國109年08月31日止,即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5,312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子昀原名王春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5312元│王子昀(原│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名王春香)│9月01日起│1月28日止│九││││、高鈺涵├──────┼──────┼───────┤││││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月29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5312元│王子昀(原│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名王春香)│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高鈺涵│││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