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孫霆翰 被告 王世國
林美貞 晨揚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美貞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6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歐陽儀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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