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69號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870號原告 吳芃萱 被告 楊惠婷
曾清文 上列被告等因109年度審簡字第953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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