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馬敬雯 被告 顏士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16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歐陽儀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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