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專調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00號聲請人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高德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勞動調解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欄之記載,暫先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8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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