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陳琬婷 被告 洪源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吳金玫法官呂超群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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