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44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林碧玉 之遺產管理人 陳雅娟 律師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碧玉之遺產管理人陳雅娟律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碧玉之遺產管理人陳雅娟律師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家事法庭裁定影本一件。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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