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戊○○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 律師
徐紹鐘 律師被告乙○○
己○○丁○○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丙○○ 楊新奇 古年元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