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755號聲請人己○○○
戊○○丁○○
號2樓丙○○辛○○壬○○乙○○
號2樓甲○○癸○○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庚○○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