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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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80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246號原告 蔡麗卿
蔡伊庭 被告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詐欺、洗錢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79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