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19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68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70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71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7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73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90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23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368號原告 郭明隆 送達代收人 郭冠廷 原告 李科沂
賴宗昇 陳世強 郭哲銘 劉秀香 游子儀 吳兆益 許玉萍 被告 陳建翰
曾聖恆
李厚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洗錢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79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上揭原告等對同案共犯 張建豐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業因重複起訴,經本院判決不受理,而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附此指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