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豐被告李厚縈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674號、第15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張建豐、李厚縈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張建豐、李厚縈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