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53號原告 吳紹華 被告 張靜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706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品瑄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