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 許文豪 被告 林佑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佑錚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文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