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47號聲請人 陳彥龍 上列聲請人對 余淑敏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余淑敏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2年8月24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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