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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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63號原告 陳彥如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涂素芳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信宏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563 號裁定(112.11.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48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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