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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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紀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紀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紀元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係違反保護令,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係侮辱公務員,兩者侵害不同法益,且犯罪時間相隔逾1年,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暨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受刑人陳紀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12.7

113.1.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80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65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79號

113年度簡字第3507號

判決日期

113/04/24

113/09/0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779號

113年度簡字第35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05

113/10/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5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37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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