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3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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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6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送達代收人  楊婷茵 等如向民事執行處

                  陳報 之名冊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文安陳文賓 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2段196巷12弄1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麗蘭 即陳文賓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麗秀 即陳文賓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詹陳麗芳 即陳文賓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 陳明 應執行之財產標的為被繼承人陳文賓於第三人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而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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