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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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原告 劉映妤

被告 鄒辰鋐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鄒辰鋐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劉映妤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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