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0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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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554號

債權人 楊端文

債務人 陶育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世紀公共事務有限公司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統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且其業於113年1月26日、113年4月17日分別自統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處退保,又第三人新世紀公共事務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之2,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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