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0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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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3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郭珮 真即郭珮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薪資債權,而相對人現任職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禾甲鍋物店乙情,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