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債務人 吳曉菁 代理人 曾冠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汽車(0357-RJ)行照影本。
4、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0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債務人任職早午餐店之店名、地址,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在職證明、自任職時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
11、債務人長女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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