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12號聲請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代理人 林鈺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10年度除字第81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安固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世貿分行109年10月31日18,230元AH0000000(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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