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債務人 江靜芝 代理人 張喬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自民國108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4、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6、債務人所領租金補助金額之證明文件。
7、債務人三女之在學證明文件。
8、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三女自106年10月起迄今,每月所領社會補助、津貼、獎學金、助學金等明細及各細項金額。